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已废止鼓励国内外优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以工作任职、兼职等形式到本省服务。鼓励中医药行业的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药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传播和地区交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