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下列中医药事项的评审、鉴定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实行同行评议:(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三)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四)其他中医药相关项目的推荐、评审或者鉴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