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传承体系,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做好中医药专家、名老中医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鼓励按照师承方式培养中医药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人员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