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科研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引导、鼓励、支持实施中医药重要科技项目,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适宜技术和预防保健方法,加强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和示范基地建设,推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