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中医药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及所在单位应当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