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教育机构建设,按照教学需要设置临床教学基地,支持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置民族医药专业。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临床实践的教学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确保教育质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