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教育机构建设,按照教学需要设置临床教学基地,支持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置民族医药专业。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临床实践的教学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确保教育质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