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以及掌握中医药知识技能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