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鼓励挖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

鼓励医疗机构研制和使用安全、简便、有效的中药制剂。

中医医疗机构可以筛选临床疗效显著、安全有效的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