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鼓励挖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鼓励医疗机构研制和使用安全、简便、有效的中药制剂。中医医疗机构可以筛选临床疗效显著、安全有效的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