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二十条已废止鼓励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鼓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到基层开展中医药服务。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