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九条已废止具有高、中等院校中医专业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运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规范开展诊疗活动。鼓励西医人员学习并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技术。鼓励中医从业人员学习民族医药知识,从事民族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