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四条已废止制定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听取中医药专家的意见,具体标准由价格、卫生等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