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制定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听取中医药专家的意见,具体标准由价格、卫生等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