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五条已废止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