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二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吸收和应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水平,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