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