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