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旅游饭店(酒店)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未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酒店),其经营与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旅游行业管理,不得使用星级和类似星级的称号或者标志进行经营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