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第二十条有效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对象应当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计资料、电子数据等,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