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县城和乡(镇)集镇应按规划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向县城规划区内的东洱河、西洱河等河道和乡(镇)集镇所在地的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