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对松山水库、泡木果箐水库、大河边水库和西门龙潭等饮用水源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保护;东洱河水库、西洱河水库等水源依其功能类别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保护。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分别划定,设立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