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已废止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并及时报告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