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