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可以提出禁采期和禁采区,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标志,实行封育保护,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挖野生植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