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生长受到威胁或者濒危的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必要时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

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应当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