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禁止破坏野生植物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