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和生长状况等,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查,并建立野生植物资源档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