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名录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林业部门会同省农业、建设等部门编制和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