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野生植物的义务,对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即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野生植物的保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