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野生植物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