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村合作医疗可以实行乡(镇)办乡(镇)管、村办乡(镇)管或者村办村管。

乡(镇)、村应当成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由乡(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乡(镇)卫生院代表、乡村医生代表、农民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筹集和管理合作医疗资金;

(三)监督检查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服务工作;

(四)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