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五条有效农村合作医疗可以实行乡(镇)办乡(镇)管、村办乡(镇)管或者村办村管。乡(镇)、村应当成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由乡(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乡(镇)卫生院代表、乡村医生代表、农民代表组成。其职责是:(一)制定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筹集和管理合作医疗资金;(三)监督检查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服务工作;(四)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