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六条有效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所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承担辖区内的下列工作:(一)预防保健;(二)健康教育;(三)一般疾病诊治;(四)开发利用中草药和民族医药资源;(五)计划生育宣传;(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