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以农民个人集资为主、集体给予扶持、国家财政适当补助,也可以接受捐赠。筹资的具体办法是:

(一)农民个人按每年每人不低于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至2%交纳。五保户和特困户,由民政部门和集体组织帮助筹交。

(二)村民委员会按上年度村集体经济总收入的5%至10%提取扶持。

(三)州、县(市)、乡(镇)财政对辖区内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分别给予每年每人不低于1元人民币的补助。

(四)州财政对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实行合作医疗的村卫生所给予一次性药品垫本金和设备费补助。补助标准由州人民政府确定。上述六县及其所辖乡(镇)对辖区内实行合作医疗的村卫生所药品垫本金和设备费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