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合作医疗资金主要用于合作医疗参加者就医的部分医药费用减免及预防保健、大病风险的补助和合作医疗的管理费用。

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药费用减免范围和比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合作医疗资金筹集额度和参加人数测算确定。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