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九条已废止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证书后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