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财产所有权属于投资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农牧民集体所有,由能够代表全体农牧民利益的经济组织行使。

农牧民合伙举办的企业,其财产所有权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合伙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行使。

个体私营企业,其财产所有权属于个人,由业主行使。

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股东所有,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行使。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它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其所有权由各方共同组成的管理机构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行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