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依法对乡镇企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订各级人民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编制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培育和发展各类商品市场,促进服务体系建设,为乡镇企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指导乡镇企业科技进步、人才开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协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乡镇企业的统计、审计和登记备案工作,协调、指导乡镇企业的经济合作、产品销售和创汇等工作;

(七)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