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在其改正之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