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对非法向乡镇企业收费、集资、摊派、罚款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