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一)从事农畜产品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二)出口创汇和科技含量高的;(三)对落后工艺进行改造和创新的;(四)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优惠的税种、比例、期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