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

(一)从事农畜产品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

(二)出口创汇和科技含量高的;

(三)对落后工艺进行改造和创新的;

(四)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

优惠的税种、比例、期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