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乡镇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下列优惠:(一)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的所得税;(二)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从投产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五年所得税;(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