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下列优惠:

(一)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的所得税;

(二)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从投产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五年所得税;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