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省辖市、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

县级以上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产业工会。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