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五条已废止省、省辖市、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县级以上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产业工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