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工会组织的建立、分立、合并,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及其所属的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