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省、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省或者省辖市总工会审核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