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