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