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