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