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