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