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