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城乡规划的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