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城乡规划的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