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