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